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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梅列区人民法院与范铭辉、周文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铭辉,周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667号被执行人:范铭辉,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周文钦,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铭辉、周文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367元,但被执行人范铭辉、周文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3月29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骞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林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