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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廷福与刘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福,刘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324号原告:马廷福,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万龙,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姗,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廷福与被告刘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马廷福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2844元,减半收取计11422元,由马廷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娟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