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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建凤与师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凤,师瑞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055号原告丁建凤,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靖,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瑞涛,男,汉族,1983年06月19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审理原告丁建凤诉被告师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导致手续无法送达,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建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