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建凤与师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凤,师瑞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055号原告丁建凤,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靖,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瑞涛,男,汉族,1983年06月19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审理原告丁建凤诉被告师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导致手续无法送达,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建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