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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812号

张奇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奇彬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12号被执行人张奇彬,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奇彬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奇彬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6年10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奇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铭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