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雨欣与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欣,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2062号原告:刘雨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299号E区1楼、3楼。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煌,该公司商务部经理。原告刘雨欣与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亚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雨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被告维多利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雨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删除在http://ntzx.wxrb.com/网站中使用的原告照片;2.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http://ntzx.wxrb.com/网站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大陆女演员、亚洲小姐,参演了多部影视作品,并在多部作品中担任主角,一直重视维护个人形象。被告在其宣传的南通整形门户网中,在《该如何选择隆胸假体材料?》、《女性乳晕过大怎么办?》、《再造的乳房手感怎么样?》、《乳房下垂矫正术前要注意什么?》、《肿泡眼可以割双眼皮吗?》、《磨骨瘦脸整形禁忌症有哪些?》、《快速美白的方法有哪些》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多张照片作为插图。被告的上述行为无疑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整形手术,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维多利亚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被告工作人员在发布文章时,只是随机寻找女性图片做为配图使用,误用原告的照片,并无故意侵权之意,2014年12月已将http://ntzx.wxrb.com/网站中的相关图片全部删除,文章中从未提及原告名字,也没有用任何方式公开说明或暗示原告在被告处整形,且原告所诉的网站仅是个二级域名,传播能力有限,故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2.被告经济能力有限,南通俪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该公司与被告是同一股东,被告使用照片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对损失也未充分举证,希望法庭合情合理酌定赔偿金额。综上,被告对原告并未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无需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法院酌情处理,被告也愿意适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院认为,维多利亚公司承认刘雨欣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雨欣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雨欣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1.本案中,被告维多利亚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文章的配图,目的是宣传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属于营利性宣传活动。被��维多利亚公司在上述营利性宣传活动中使用原告的照片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故被告维多利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肖像侵权责任。2.法律责任应当与侵权情节相适应。就本案照片的用途来看,属于美容类文章配图,文章内容并未提及原告,且涉案网站照片已删除,侵权行为范围较小且已经停止,损害后果业已消除,被告维多利亚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侵权影响不大,也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太大的精神伤害。本案原告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且无法查明被告维多利亚公司使用原告的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维多利亚公司的过错程度、可能的获利、侵权照片使用位置、次数、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维多利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维多利亚公司基于肖像侵权行为赔礼��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维多利亚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原告要求被告维多利亚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不尽合理,故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维多利亚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原告主张被告维多利亚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本院认为,被告维多利亚公司仅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网站文章的配图,其目的在于增加宣传效果,并无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亦未提及原告,故被告维多利亚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未贬低原告的人格,不足以使公众降低对原告的社会声望和评价,不至于损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http://ntzx.wxrb.com/网站首页位置刊登向原告刘雨欣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得少于十日;二、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雨欣2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雨欣负担20元,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