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XX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62号罪犯XX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双牌楼巷**号。2001年因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200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XX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XX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XX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