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朝霞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朝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18号罪犯陈朝霞,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维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及对上诉人陈朝霞的量刑部分。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66.3分,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朝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