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薛建兴与季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兴,季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兴,青岛中燃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季尉,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建兴与被执行人季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