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天龙与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龙,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946号原告:吕天龙,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吴育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泳仪,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吕天龙与被告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吕天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吕天龙负担。审判员  宋瑞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