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绿色巨农生物科技公司与薛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薛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287号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男,1984年4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薛光平,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