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书梅、乳山市母爱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书梅,乳山市母爱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石书梅,女,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乳山市母爱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琳琳,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向阳街西段*******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