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佘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佘五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992号原告赵美玲,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佘五星,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宏力大道蒲西农贸市场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与被告佘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美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美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赵美玲承担。审判员 李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