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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佘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佘五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992号原告赵美玲,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佘五星,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宏力大道蒲西农贸市场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与被告佘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美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美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赵美玲承担。审判员  李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