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永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特3号申请人刘永桂,退休无业。申请人刘永桂要求宣告刘荣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女刘荣于1991年1月15日放学后,未归家。1991年4月刘永桂向枝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经枝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多方侦查,案件未破,刘荣至今没有音讯。现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刘荣失踪。经审理查明:刘荣,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枝江市仙女镇高峰桥村二组,原住枝江市仙女镇高峰桥村二组,系申请人刘永桂之女。1991年1月15日放学后,未归家。1991年4月刘永桂向枝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经枝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多方侦查,案件未破,刘荣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刘永桂申请宣告刘荣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荣自1991年1月15日放学后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刘永桂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荣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荣失踪;二、指定刘永桂为失踪人刘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自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