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范建明与被告乐山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明,乐山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912号原告:范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郭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建明与被告乐山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范建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建明负担。审判员 万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