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森诉周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森,周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何森,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周喻,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何森与周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1向被执行人周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何森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7执25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