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与杨文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杨文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民初13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负责人:黎桂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该支行员工。被告:杨文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诉被告杨文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文涛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11283.93元(其中:本金9903.72元、利息649.97元、滞纳金564.36元、消费手续费165.88元。以上计算截止至2016年5月13日,今后欠款按约定另行计算至结清为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文涛于2015年3月28日在原告处开立金穗贷记卡账户,账号为62×××02,该客户从2015年4月9日开始透支取现及透支消费,但透支款项到期后,部分按期归还。截止2016年5月13日,被告仍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03.72元、利息649.97元、滞纳金564.36元、消费手续费165.88元(之后欠款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偿清时止),共计11283.93元。在贷记卡透支期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杨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贷记卡开卡申请资料、账户基本信息、账户消费流水、账户催收信息作为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成立信用卡领用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消费手续费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被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锐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