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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吉之堡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许育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吉之堡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许育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621号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吉之堡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迪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许育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逸贤,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嗣彦,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之堡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育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请法院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明确表示不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并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吉之堡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本案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许育文撤回反诉处理。本案本诉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之堡房地产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