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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滕振德、滕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滕振德,滕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213135-5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殿桁,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滕振德,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滕国宇,男,1989年6月8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滕振德、滕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抵押,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8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