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松铭与林菊英、任芝官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铭,林菊英,任芝官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198号原告:任松铭,男,1962年7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菊英,女,1941年6月8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任芝官,男,193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原告任松铭与被告林菊英、任芝官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任松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松铭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任松铭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