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明忠与张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忠,张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824号原告:马明忠,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齐创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张明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忠与被告张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马明忠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明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忠负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燕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