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新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新现,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0月18日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决,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新现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新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谢新现醉酒后驾驶豫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洛阳市孟津县龙马路消防队门前路段,驶入道路左侧,撞住相交会王青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谢新现、王青怀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青怀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谢新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经认定,谢新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青怀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新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孟津县中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照片,洛阳铸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6)豫03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新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新现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谢新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新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新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陆建奇审 判 员 谢晓涛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