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翁珠与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珠,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838号原告:翁珠。被告: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集镇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其良,董事长。原告翁珠与被告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翁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占珍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