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增山与袁远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增山,袁远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倪增山被执行人:袁远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倪增山,与被执行人袁远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69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远行,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增山,于2016-0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远行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30执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安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晨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