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申执自贡市长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长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长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辛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