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1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462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