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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45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陈俊峰,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胜,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军,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军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