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邹爱香诉杨元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爱香,杨元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699号原告:邹爱香,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杨元富,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原告邹爱香诉被告杨元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原告邹爱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爱香以与被告杨元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爱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邹爱香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