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刚与齐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刚,齐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民初2013号原告袁刚,男,汉族,居民。被告齐亚刚,男,汉族,村民。原告袁刚与被告齐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奋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刚诉称,他和被告齐亚刚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14日,被告齐亚刚因在互联网上注册网店(金天国际专营店铺),向他借款7800元,承诺第二天归还。借款第二天,被告齐亚刚仅归还500元,剩余7300元又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他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他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齐亚刚归还剩余借款7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齐亚刚未到庭,经本院电话联系,被告齐亚刚承认欠袁刚730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刚和被告齐亚刚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14日,被告齐亚刚因在互联网上注册网店(金天国际专营店铺),向原告借款7800元,承诺第二天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齐亚刚归还原告袁刚500元,剩余借款73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袁刚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袁刚与被告齐亚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齐亚刚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袁刚请求被告齐亚刚归还剩余借款7300元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齐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刚剩余借款7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25元,由被告齐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