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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宁夏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安居苑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37834H。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8539333-9.申请执行人宁夏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12000元,利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3089元,执行费5526元,合计380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8061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兴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