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前郭法院刑事庭与刘凤艳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法院刑事庭,刘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刘凤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刘凤艳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吉07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刑事罚金10000元并退赔赃款,申请执行费31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