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阙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阙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642号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迎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治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灿,女,汉族。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告阙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告阙灿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