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袁良、余艳、罗士兰、袁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袁良,余艳,罗士兰,袁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袁良。被执行人余艳。被执行人罗士兰。被执行人袁昊。本院在执行(2016)黑0602执1523号刘广东申请执行袁良、余艳、罗士兰、袁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良、余艳、罗士兰、袁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