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26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兰拥军与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拥军,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226民初671号原告:兰拥军,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四川省营山县人,现住和田市。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于爱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兰拥军与被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兰拥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拥军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55元,减半收取计9027.5元,由原告兰拥军负担。审判长尹业红代理审判员闫晓柱人民陪审员张贵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