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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祖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035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9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卢桂明,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祖某,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祖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