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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1132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叶成才书记员邹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