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1132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叶成才书记员邹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