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惠州市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山塘头黄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应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少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洛塘村东江工业区***号*层。法定代表人:丁海滨,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二)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已举证证明。(三)本案合同的解释权在再审申请人一方,请再审时充分考虑再审申请人对合同的解释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未注明具体支付订金的时间,但明确是在模具技术协议签署、报价单签署、采购单发行后,马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双方明确支付订金的具体时间,原审根据合同条款,结合采购单发行时间及马达公司付款时间,认定马达公司逾期支付订金,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马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庆审判员 潘 晓 璇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