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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单孝刚与蒋山峰、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孝刚,蒋山峰,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392号之二原告:单孝刚,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山峰,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现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丁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单孝刚与被告蒋山峰、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单孝刚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单孝刚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