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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管满仓与王付民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满仓,王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67-01号申请执行人管满仓,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熊寨乡刘大塘村官寨*号。被执行人王付民,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粱庙村余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满仓与被执行人王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王付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408正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