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18号被执行人陈思亲,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思亲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思亲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思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