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朝勇与广西桂林市七八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勇,广西桂林市七八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924号原告:邓朝勇。被告:广西桂林市七八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姣。原告邓朝勇与被告广西桂林市七八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邓朝勇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负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受理费,本案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朝勇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邓朝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邓朝勇负担200元,退回200元。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人民陪审员 林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文玮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