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福建圣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中圣竹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福建圣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中圣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杜云贵,李永芳,徐云,杜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圣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杜云贵,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中圣竹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余红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云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李永芳,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徐云,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杜云春,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关于被执行人福建圣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中圣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杜云贵、李永芳、徐云、杜云春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礼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