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与段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段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143号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哲、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妮,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施 益人民陪审员 戚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