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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与段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段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143号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哲、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妮,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施 益人民陪审员  戚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