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951号原告赵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某,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