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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951号原告赵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某,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