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胡治春与金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44号申请保全人:胡治春,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金美兰,女,1976年6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胡治春与被申请保全人金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金美兰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胡治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金美兰出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胡治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金美兰出境。二、冻结申请保全人胡治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