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7日,甘肃省渭源县人,不识字,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人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66700元、利息1300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750元,合计7875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4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廉应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