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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培红与被执行人李志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培红,李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牛培红。被执行人李志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牛培红与被执行人李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185元,以上共计195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