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段羽与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段维华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段某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8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