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建平、谢志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建平,谢志展,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建平,谢志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建平,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谢志展,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建平、谢志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建平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谢志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凌燕执行员 郑 统执行员 翁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