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8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民诉被告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民,刘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113号原告:王世民,男。委托代理人:徐海忠。被告:刘传,女。委托代理人:李艺芳,女。委托代理人:宫智,男。原告王世民诉被告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