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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乾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乾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2010号原告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代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杰,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杨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乾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务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